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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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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解读
发布日期:2024-05-23 作者: 来源:

生态补偿机制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手段,是落实生态保护权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路径。近日,《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保护补偿的规定和要求以及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综合性、基础性行政法规形式予以巩固和拓展,确立了生态保护补偿基本制度规则,以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条例》以补偿为纽带、以激励为手段,坚持生态富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搭建起生态受益者和保护者之间的利益分享机制,让当地老百姓保护生态有益可得,激发全社会呵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将保护生态环境转化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行动。《条例》共6章3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规范财政纵向补偿

一是确立了生态保护补偿的基本规则,该定义使得“补偿谁”“谁来补”的主客体关系更加清晰。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依法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

二是要求“建立分类补偿制度”,明确了八大领域的分类补偿和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的纵向补偿办法,涵盖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和水生陆生生物资源等不同生态环境要素。 三是结合实际建立分类补偿制度。比如提出“补偿的具体范围、补偿方式应当统筹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生态保护成效等因素分类确定”。

四是中央财政安排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结合财力状况逐步增加转移支付规模;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覆盖比例较高地区支持力度。

五是国家建立健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开展自然保护地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分类分级予以补偿。

六是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获得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二、完善地区间横向补偿

一是国家鼓励、指导、推动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二是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针对江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所在区域,重要生态环境要素所在区域以及其他生态功能重要区域,重大引调水工程水源地以及沿线保护区等区域开展。

三是对在生态功能特别重要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跨自治州、设区的市重点区域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可以给予引导支持。

四是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三、推进市场机制补偿

一是国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生态保护补偿中的作用,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发展。

二是国家建立健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水权、碳汇权益等交易机制,推动交易市场建设,完善交易规则。

三是国家鼓励、支持生态保护与生态产业发展有机融合,采取多种方式发展生态产业。

四是国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保护补偿基金,依法有序参与生态保护补偿。

四、强化保障和监督管理

一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下达和核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加强对资金用途的监督管理。

二是国家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监测支撑体系。

三是国家完善与生态保护补偿相配套的财政、金融等政策措施,发挥财政税收政策调节功能,完善绿色金融体系。

四是国家建立健全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推进绿色产品市场建设。

五是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和实施效果的宣传。

六是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开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相件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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