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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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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修复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6-06-15 作者: 来源: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生态保护修复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全文共六章二十七条,整合原有分散生态投资专项,创新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清晰划定资金支持范围、申报流程、补助标准与全周期监管要求,为统筹推进全州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保障青藏高原、长江、黄河流域等国家重大生态工程落地见效提供刚性制度支撑。

《办法》明确专项重点支持方向与补助标准,聚焦落实《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等国家级专项规划(方案)部署任务,划定四大类扶持领域,主要涵盖营造林、退化草原修复、沙化荒漠化石漠化治理等重点区域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森林草原防灭火、林草种质资源保存、乡土树种草种保供繁育等生态资源保护利用项目;重要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科研监测设施装备、野生动植物保护设施装备等自然保护地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括林业执法、林业科技创新、国有林区公用基础设施等林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其中:(1)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按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中央支持比例分别为60%、70%、80%、80%。(2)生态资源保护利用项目中,森林草原防灭火、林草有害生物防治、现代化国有林场装备建设项目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中央支持比例分别为60%、70%、80%、80%,;国家级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库(圃)项目中央支持比例为80%,乡土树种保供繁育基地、采种良种基地、草种基地项目中央支持比例为40%;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中央支持标准为集约人工林栽培900元/亩、现有林改培650元/亩,且不超过项目资本金的50%。(3)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中央支持比例为80%。(4)林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中央支持比例为90%。

《办法》规范项目申报审批与建设实施流程,明确申报项目须纳入相关规划、完备前期手续并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文件实行分级审核,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初审职责,落实申报材料终身追责,划定投资计划下达时限,推行项目、监管“双责任人”制度,从严管控项目变更,严禁资金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健全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机制,采取线上监测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常态化监管模式,将评价结果与项目申报、资金分配挂钩,依规采取资金暂停拨付、收回、核减额度、限制申报等处置措施,全面提升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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