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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全省发展改革(物价)系统法治机关建设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5-05-30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推进我省发展改革系统法治机关建设,切实促进职能转变和作风转变,开创发展改革工作新局面,制定本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建设发展改革法治机关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制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作为各级政府重要的宏观调控和经济综合部门,当前正处在加快推进职能转变的关键时期。大力推进法治机关建设,是加强自身建设,从根本上实现职能转变,保障发展改革事业长远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加强权力约束,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的迫切需要;是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各项发展改革事务,更好地履行职能的迫切需要;是创新工作理念,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基层、服务社会水平的迫切需要,对于不断谱写发展改革事业新篇章,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我省发展改革(物价)系统在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加强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高。但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民主评议等活动中各方面反映的意见和建议看,发展改革工作与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的热切期待相比,与发展改革部门肩负的重大职责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突出表现在:职权法定相对滞后,行政决策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重效率轻程序,行政执法不规范等问题仍然存在,自由裁量权比较大,政务公开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期盼和要求,机关内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全省各级发展改革(物价)部门必须统筹规划、形成合力,全面推进法治机关建设,以法治促进职能转变,以法治保障职责履行,以法治推动改革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以推进职能转变为主线,以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以规范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强化监督管理为保障,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和执行,全面提高发展改革工作法治化水平,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2.总体目标:以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正公开、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机关为目标,用5年左右时间,使发展改革各项工作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取得重大进展,实现管理理念、管理职能、管理方式和管理作风的深刻转变。

3.具体目标:

——发展改革地方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建立,配套规则齐备,规范性文件质量明显提高,基本实现职权法定,为履行职能奠定坚实制度基础。

——行政决策机制进一步健全,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行政行为更为规范。

——权力与责任相匹配、调控与监管同加强的权力运行机制和监管格局基本形成。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实现手续简化、程序优化、在线运行、限时办结,监管制度全面建立,权力监督制约显著增强。

——工作透明度明显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力度不断加大,信息化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工作方式实现根本性转变。

——广大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的能力显著增强,机关内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为民务实清廉长效机制全面建立。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法制学习,增强法治思维

4.突出法制学习重点。以“学习宪法 尊法守法”主体活动为载体,突出学习宪法,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重点学习与发展改革(物价)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要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学习《行政诉讼法》、《立法法》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

5.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法。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推进法治机关建设的关键,制订并组织实施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确保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通过党组中心组学习、组织参加专题讲座等形式,强化领导干部法制学习。

6.加强干部法制培训。通过组织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发展改革部门统一培训,部门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法规学习和执法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新录用公务员的法制培训。通过专题讲座、法制培训、“以案说法”等形式,有效提高发展改革部门领导和广大干部职权法定、运行规范、公开透明、权责统一的法治思维,不断强化干部依法行政意识、能力和水平。

7. 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把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机关工作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将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年度工作述职的重要内容,在提任考察、绩效管理、年度考核中,将法律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作为评价干部的重要方面,不断增强干部队伍依法行政的重视度和自觉性。

(二)完善法制建设,实现职权法定

8.提高地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全面准确执行发展规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价格管理等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工作实际需要,以及全面深化改革及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科学合理制定地方立法计划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加强地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和成本效益分析研究。

9.提高地方立法和制度建设质量和效率。充分运用立法部门提前介入、专家学者论证、向基层部门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达到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宪法法律,权限责任边界明确,制度安排科学合理,执行措施有力有效,有效提高立法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制定质量。建立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机制。

10.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严格执行《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规定事项必须符合本部门职权范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同级及以上政府和上级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公开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经主任(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办公会议审议或呈分管领导签发前,应由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推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台后依法及时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三)健全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11.规范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作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要专项规划、宏观调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民生价费等重大决策事项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必经程序,确保决策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12.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必须经过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党组会议、主任(局长)办公会议、领导传签等集体决策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请审议前,要征求相关处(科)室意见。

13.建立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制度。建立本部门重大决策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作出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决定须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建立本部门法制机构为主体,吸收律师、专家等专业法律人员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为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14.建立重大投资项目会审机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工业、交通能源、农林水利、公共事业、社会事业、境内外投资等重大项目,以及跨区域的项目,在提请办公会议审议前需经有关处(科)室会签,存在意见分歧的,由分管领导组织主办处(科)室及其他相关处(科)室进行会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15.建立重大决策公众参与制度。凡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除需要保密的外,都要通过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或者通过门户网站、报纸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完善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机制,充分听取有关研究机构和专家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

16.建立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和风险评估制度。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完善定价听证制度,明确需要听证的定价事项、条件、参加人员范围、组织程序、听证结果运用等。建立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决策风险评估机制,组织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社会风险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咨询论证。未经评估或者评估不通过的,不予决策。

17.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建立重大决策实施情况评估机制,明确评估主体、程序,加强对重大规划计划、政策、政府定价等的中期评估和后评估,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进行调整,确保决策落到实处,实现预期效果。完善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18.落实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对超越决策权限和违反程序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严格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完善行政审批方式,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19.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职能转变要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凡市场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决定的审批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外,一律取消,切实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凡市、县部门实施更加方便有效的审批事项,除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需要上级统筹平衡的外,尽可能下放。进一步放开竞争性的价格管理。

20.完善行政审批程序规定。 行政许可、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定价格等各类行政审批事项都要在严格遵守法定条件、时限和程序的前提下,按照高效便民原则,科学优化审批流程,整合审批环节,统一规范报送和受理,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

21.建立行政审批事项限时办结制度。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受理、补正、委托评估、专家评审、征求意见、会签、审议等各个环节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强化服务意识,及时告知申报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审批时限和审批结果。

22.健全行政审批公开制度。加快推进政务服务网络平台建设,着力推进“阳光审批”。凡不涉及国家秘密,不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申报、受理、补正、征求意见、审查、公布全过程网上办理,以及审批进展情况的“全天候”在线查询。

(五)加强权力监督,规范行政行为

23.建立权责清单制度。及时梳理行政权力事项,编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各类行政权力与责任清单。明确行政权力项目、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运行流程、监督措施和责任追究,并向社会公布。

24.依法确定行政执法资格。严格依据同级政府批准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其职权开展执法活动。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要经过培训和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方能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合同工、临时工等无执法资格人员不得上岗执法。

25.健全行政裁量权标准制度。严格落实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和执行循环经济、招投标等其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细化、量化行政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裁量标准,科学合理界定自由裁量空间,严格规范自由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26.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对规划制定调整、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价格制定等重要岗位,建立健全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管理制度,严格实行定期轮岗,科学设置权力运行流程,明确监督渠道和监督方式,形成相互制约监督的权力运行机制。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记录规则和保存、查阅程序。积极推进“权力运行监督”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27.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范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投资项目核准执法案卷标准》、《价格监督检查案卷评查规定》和《价格检督检查文书评分标准》,推进执法案卷规范化。推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的执法标准和责任。对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严格按照《甘肃省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条例》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28.落实罚没收入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执收执罚情况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制度。落实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严禁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29.依法接受各方面监督。认真办理并按时办结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支持审计和监察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责。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制度,自觉接受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新闻曝光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六)加强政务公开 提高工作透明度

30.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经济体制改革、投资管理、价格管理、产业发展、区域发展、节能减排、社会发展、促进就业等政策措施,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都要及时主动公开。 凡面向社会办理的事项,都要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程序和结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1.依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认真审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属于本机关有权提供的信息、是否需要征求第三方同意、能否按申请人的方式提供等。凡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予以答复。 严格执行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规定,不得通过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32.健全机关内部事务公开制度。加大干部人事工作公开力度,严格执行因公出访信息公示公开规定,进一步推进机关财务预决算以及重大管理事项、重大基建项目、大宗物品采购、重大固定资产处置等情况公开。积极推进党务公开。

(七)畅通救济渠道 依法准确办案

33.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按时办结行政复议案件。建立重大复杂案件实地办案、听证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全面审查制度,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严格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认真落实同级政府和上级发展改革委对复议案件提出的裁决意见和行政复议意见书要求,依法严格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

34.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积极应诉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落实机关负责人主动出庭应诉制度。落实行政执行制度,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认真研究,正确处理。

35.畅通信访渠道。对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依法受理,及时妥善处理办结,不推诿、敷衍、拖延,保障公民的合法建议权和申诉权;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及时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反映。对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八)加快职能转变 创新管理方式

36.改革行政管理方式。针对行政审批事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下放、取消和调整后可能出现的监管不到位情况,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管理方式,发挥规划、业务指导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作用,优化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方式。

37.健全投资项目监管制度。加强对地方执行投资政策和投资计划、履行审批职能情况、重大项目建设和实施情况的稽察监管。建立监管信息反馈制度,将监管结果作为审批项目、安排投资的参考依据。

38.健全价格监管制度。按照制度健全、权责明确、执行有力、科学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预警防范、应急处置、举报处理、市场监管、政府定价、反价格垄断、专项治理、社会监督、经营者自律、部门协作联动等制度体系,形成一整套制度完备、运转高效的价格监管机制。

39.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项目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和价格管理等领域信用信息记录。依托本部门门户网站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集中公开项目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和价格管理等方面信用信息,为公众提供综合检索服务。建立并实施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相关制度。

四、组织保障

40.健全组织领导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把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机关建设工作相结合,指定专门处(科)室和人员具体负责,统筹规划和安排部署。制定和督促落实上级部门和本级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部署的配套措施,做到依法行政工作有规划、年度有安排,确保各项任务落实。

41.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发展改革(物价)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推进法治机关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法治机关建设工作,切实把加快推进法治机关建设摆在突出的位置,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要根据各项目标任务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确定完成时间和实施步骤。

42.抓好检查指导。省、市(州)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发展改革(物价)部门推进法治机关建设工作的督查指导,开展定期或专项检查。本部门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跟踪、督促和检查,保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

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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