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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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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5-04-30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为了进一步整顿规范价格和收费秩序,增强价格和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实现价格及收费行为规范、社会负担减轻的目标,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要求,决定在全省继续全面深入地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

一、公示工作的总体目标

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各个领域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扩大公示覆盖面,提高公示时效性、准确性,健全价格和收费制约、监督机制,规范价格行为,增强全社会的价格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遏制乱涨价、乱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进一步优化我省发展环境,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从今年起,用2年的时间,基本实现价格和收费公示。2006年底,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率在乡镇达到90%以上,行政村达到70%以上,执收单位达到100%;城市社区公示率达到50%;城市教育、医疗行业公示率达到100%、农村达到80%;旅游景点公示率达到60%。到2007年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重要服务价格基本实现公示。商品和其它价格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二、公示的范围、重点、内容和形式

(一)公示的范围

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重要的商品及服务价格,均实行公示。

(二)公示的重点

1、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凡面向农民收取按照国家和省两级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均应实行公示。重点抓好供电、供水、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及社会抚养费、农民建房以及工商、公安、劳动等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医疗服务价格公示按照教育、医疗公示办法执行。

2、城市社区价格和收费公示。凡向社区居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线电视、水、电、天然气、采暖等经营服务价格,以及代办、代收的费用都必须向居民公示。

3、教育收费公示。凡经国家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的幼儿园、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学杂费、住宿费、课本费,以及学校代办费、民办学校收费等,均应实行公示。

4、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药品价格公示。非营利性医院必须按照价格部门批准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在醒目位置公示。营利性医院按照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办法,公示自主制定的各项医疗服务价格。各医疗机构对治疗过程中销售的药品必须公示品名、规格、剂型和价格。

5、旅游景区价格公示。游览景点门票、导游讲解、游乐设施、交通工具等价格和收费必须实行公示。

6、其他涉及群众利益的价格和收费等公示。

(三)公示的内容

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标准、政策依据(授权单位名称、批准机关及文号、优惠措施等)、执行范围、计量单位、执行单位监督电话、价格部门投诉电话等。公示内容不能随意删减。公示实行动态管理,对变更的价格及收费项目和标准,各执行单位应在收到文件7个工作日内,及时变更公示内容。

(四)公示的形式

价格和收费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公示。价格部门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政策应及时在“甘肃价格信息网”上公示。执收单位公示可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面向社会开设互联网站的单位应在其网站上公示价格和收费内容。公示(含公示牌、电子屏、电子触摸屏等,下同)的设立要以“竖得起、看得清、留得住”为原则,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合法、标示醒目、字迹清晰,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知又不易损坏的地方。

三、公示工作的要求

(一)高度重视公示工作

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是各级价格部门以人为本,为民服务,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优化我省投资发展环境的一件大事,是依法行政和推行政务公开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实施“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的主要内容。各级价格部门必须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大局意识,克服困难,积极主动工作,抓紧抓实此项工作。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开展广泛深入地宣传动员,为价格和收费公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对公示工作的领导

各级价格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价费公示工作作为今年物价系统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要负责人亲自挂帅,分管领导重点抓落实,指派专人做好此项工作。要向政府勤请示,多汇报,取得政府的支持。同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协调解决公示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落到实处。

(三)做好公示内容的清理审核

各级价格部门、有关单位对现有价格、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确保公示的内容与有关文件规定相一致,严禁将各种越权定价、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等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各有关单位将清理后的公示内容及时报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定价目录和有关文件规定,逐项核对,凡不符合规定的价格、收费项目及标准,坚决取消,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加大公示工作的督查力度

各级价格部门负责价格(收费)公示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价格和收费的执行部门、单位负责公示的具体实施工作。价格部门要积极建立义务价格监督员队伍,发挥他们的作用,对有关单位的公示工作及时进行督促检查,扩大价格监督的覆盖面。对在公示工作中消极对待、敷衍应付、落实不力,不能按时完成公示的部门、单位要通报批评。对公示后,不按公示的项目和标准执行,或有自定收费项目、标准等乱收费行为的部门和单位,要严肃处理。对价格和收费公示情况,各级价格部门要定期组织巡查,对公示工作好的单位和典型,要进行表彰,大力宣传;对不实行公示和不按规定公示的,要限期整改。既不整改,又乱收费的,要严肃查处,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对损坏、陈旧、字迹模糊不清的公示栏,要督促及时更换。

(五)加强价格举报工作

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对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公示的不能收费。对违反规定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各级价格部门要高度重视价格举报工作,充实价格举报工作的力量,保证“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的畅通,及时受理和查处群众的价格投诉案件,保证价格举报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及时化解价格矛盾。

(六)强化责任,狠抓落实

价格和收费的公示办法由省物价局制定,各级物价部门在各自行政区域内实施公示。

省局确定由分管领导牵头,业务处室主抓各项公示工作。涉农价格和收费的公示由商价处、收费处负责;旅游景区价格公示工作由服务处负责;教育收费、医疗服务及药品价格公示工作由收费处、商价处负责;城市社区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由检查分局、服务处负责。其他涉及群众利益的价格和收费公示按业务分工办理。各地价格部门也要领导负责,分解目标任务,把公示工作分类分项落实到部门,责任到个人,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公示工作取得切实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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