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 进入适老模式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要闻动态 >> 通知公告 >> 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07 作者: 来源:

甘发改价格〔2024〕501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精神,为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充电设施计量改造

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尽快实现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对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设施单独计量。现有居民住宅小区尚未实现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鼓励产权单位向电网企业整体移交供电设施,为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直接供电创造条件。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避免因转供推高充电成本。

二、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充电电价政策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照居民合表电价计收电费。对于非电网直供电的居民小区,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再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508号)中相关转供电加价标准规定。居民小区合表电价标准严格按照我委《关于对省内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商价〔2012〕881号)执行。居民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通过市场交易形成的用电价格或委托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形成的用电价格执行。

四、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

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鼓励市场竞争,不得以行政手段指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具备运营能力的街道办、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鼓励支持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允许投放广告、提供增值服务等方式,引导国有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降低充电服务费。

五、依法加强监管

各地要引导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服务费,以及对产权单位、物业服务单位等管理单位主动让利,注重运用多种方式方法,不断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各地要严格落实好相关政策规定,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推动降低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费。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0日

上一条:​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下一条: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4年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涉企)目录清单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