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发改行服〔2023〕489号
甘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理顺合作市和夏河县管道天然气
销售价格的通知
合作市、夏河县发展改革局,两县(市)各相关燃气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能源商品价格改革,推动天然气市场可持续发展,保障天然气供应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以及《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605号),经十七届州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按照《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州政办发〔2023〕71号)内容,将理顺后的合作市和夏河县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天然气分类销售价格
分类用户销售价格=分类用户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分类用户配气价格。
(一)理顺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由2.00元/m³调整为2.10元/m³。
(二)理顺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为2.83元/m³。
二、其他事项
(一)残疾人贫困户家庭用气政策。落实对残疾人贫困户家庭赠送气量优惠政策,燃气销售企业每年向残疾人贫困户家庭赠送96m³家庭生活用气。赠送气量以年度为周期,周期间不累计、不结转。对周期内实际用气量不足周期内赠送气量的,按实际用气量减免;对周期内实际用气量超过周期内赠送气量的,按赠送气量减免。残疾人贫困户家庭持户口簿、低保证、残疾证、所在社区证明等有效证件,到燃气企业营业网点申报办理赠送气量相关手续。
(二)规范燃气销售企业价格行为。燃气销售企业应严格执行价格调整的政策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和价格衔接,不得捂售、惜售,切实维护天然气价格秩序稳定。
三、执行时间
(一)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后自2024年5月15日起执行;
(二)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理顺后自2023年12月15日起执行。用气量以抄见表量为准。
原合作市发展和改革局合发改字〔2015〕729号、合发改字〔2017〕417号,夏河县发展和改革局夏发改〔2018〕136号文件同时废止。
甘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