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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定价项目“接、放、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18 作者: 来源:互联网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甘肃矿区、甘肃厂区、东风场区物价局,兰州新区经发局:

去年以来,我省积极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大力推进价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放开了部分政府定价项目由市场形成,同时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定价权由市(州)、县管理。新的定价目录公布后,市(州)、县承担了更多的定价工作,一些地方特别是县级发改(价格)部门由于机构和人员问题,加上管理经验不足,准备不充分,面临不适应、接不住的问题。为了切实做好政府定价项目“接、放、管”工作,现就近期有关价格工作安排如下:

一、正确认识和主动适应改革形势。全省各级发展改革(价格)部门要把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作为当前价格工作的首要任务,深入学习、准确领会精神,统一认识,主动适应价格市场化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推动全系统加快转变理念、转变职能、转变管理方式。要顺应价格工作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的形势,加强对价格工作的领导,合理充实调配价格监管人员,自觉破除思维定势、行为惯性、路径依赖,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上级部署要求,积极跟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二、深化上下联动、系统融合。要在全系统强化对重点改革任务的协同推进,加强工作联动,形成合力。省、市两级要加强对下级定价定费工作的指导服务,建立区域性重要价格政策措施出台前的沟通交流机制,及时衔接有关情况,采取请上来、走下去的办法加强政策研究。市(州)、县要做好下放定价权的承接工作,对价格管理中的难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保证权力下放后审批工作能正常开展。各地出台价格政策要注意与毗邻地区的衔接,恰当选择出台时机。要密切关注改革措施出台后的市场和社会反应,以居民阶梯价格制度、资源能源价格、环保价格以及重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为重点,开展政策效果后评估工作,为研究完善相关价格政策奠定基础。

三、加强业务培训,推动价格监管能力建设。为确保下放定价权后各项政策有序衔接,要大力加强基层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在充分听取基层意见,了解基层工作中的短板和迫切需要的基础上,围绕简政放权与管理创新,在年内集中举办价格管理、成本监审、价格检查等业务培训班。要改进培训工作组织,按照专项业务分单元安排培训内容,邀请专家和熟悉定价定费工作的人员授课,重点培训市(州)、县分管价格工作的领导和业务科长,为推进价格机制改革提供人才支撑。各市(州)也要从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出发,制定培训计划,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工作交流和培训,指导各县尽快熟悉业务,开展相关工作。

四、全面清理公布价格政策文件。全省各级发展改革(价格)部门要全面清理价格规范性文件,确保我省价格审批制度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省上和各地都要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甘肃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价调〔2015〕1259号)要求,在今年3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并在同级政府(或部门)网站公布废止和保留文件目录。凡是于法无据、与现行政策相冲突的要一律废止;政策不衔接、不合理的要抓紧修改,形成新的文件;目前仍有效的政策规定,要在新的文件中重申。在清理工作中,要注意政策规定的完整性和连续性,防止出现“空白”。

五、分领域制定完善价格管理指导意见。为了统一政策口径,指导基层开展定价定费工作,省上对下放市(州)、县定价的项目,要分行业和领域制定、完善相应的价格管理指导意见,包括供热、供水、物业、旅游、停车收费、环保、教育、殡葬等行业定价的原则和方法,在上半年汇编印发各市(州)、县。同时要制定地方定价目录中商品和服务项目成本监审办法。为了配合做好此项工作,请各市州于近期汇总基层定价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困难,提出政策建议,以便对普遍性问题进行集中研究,在制定相关指导意见中吸收采纳,增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六、加强督促检查,建立严格的层级责任制。要进一步健全价格改革工作任务落实督查制度,强化通报问责机制。当前改革进入关键的攻坚阶段,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城市供水阶梯价格制度改革和理顺教育收费等目标远未完成,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超前谋划,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推进各项改革。同时要严格规范定价行为,依照目录管理好关系民生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今年省上要加强对市州工作考核,对工作步骤跟不上国家和省上的总体要求,定价定费中出现严重失误的地方,要进行通报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市州也要加强对县(市、区)工作的督导,全面提高价格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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