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甘肃能源监管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下称《指导意见》),联合制订了《甘肃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予以印发实施。
一、印发《实施方案》的主要目的
2004年以来,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及煤电价格联动机制逐步建立,并成为上网侧电价形成的重要基准,对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促进不同类型上网电价合理形成、优化电力行业投资、引导电力企业效率改善、推动电力上下游产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加快放开,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突出表现为不能有效反映电力市场供求变化、电力企业成本变化,不利于电力上下游产业协调可持续发展,不利于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国家关于电力体制改革和价格机制改革相关文件明确提出,要坚持“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提升电力市场化交易程度。2019年10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和电力体制改革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省电力价格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提升电力市场化交易程度,结合我省实际,印发《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的总体思路
此次改革总体思路是坚持市场化方向,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加快构建能够有效反映电力供求变化、与市场化交易机制有机衔接的价格形成机制,为全面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加快确立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奠定坚实基础。
三、《实施方案》的核心内容
一是将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调整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基准价按我省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0.3078元/千瓦时确定,浮动幅度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2020年暂不上浮,确保工商业平均电价只降不升;2020年后,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浮动方式调控情况及我省燃煤发电企业经营状况相应进行调整。我省现货交易,不受此限制。
二是现执行标杆上网电价的燃煤发电电量,具备市场交易条件的,具体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场外双边协商或场内集中竞价(含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在 “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并以年度合同等中长期合同为主确定。
三是暂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燃煤发电电量中居民、农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电量仍按基准价执行。
四是燃煤发电电量中已按市场化交易规则形成上网电价的,继续按现行市场化规则执行。
五是改革后,现行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不再执行。
六是健全销售电价形成机制。居民、农业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电价并确保价格水平稳定,稳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补机制和核电、燃气发电、跨省跨区送电等价格形成机制,相应明确环保电价政策,规范交叉补贴调整机制,完善辅助服务电价形成机制,探索建立燃煤机组补偿机制。
七是强化居民、农业等用电电量保障,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加强电力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建立电价监测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大宣传引导,确保改革平稳实施。
四、《实施方案》的积极影响
此次改革将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和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可以有效反映电力供求变化,促进电力资源进一步优化配置,有利于煤电及上下游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此次改革更加注重着眼中长期加快健全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通过促进电力市场发展、辅助服务市场培育,推动煤电行业结构调整,实现高质量发展。同时,考虑到我省燃煤发电企业经营困难的实际,明确短期内暂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的电量仍可按基准价执行,有利于保障行业上下游平稳运行。
《实施方案》明确现行环保电价政策维持不变。执行“基准价+上下浮动”市场化价格机制的燃煤发电电量,原标杆上网电价包含的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基准价仍然包含。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的电量,在执行基准价的同时,继续执行现行超低排放电价政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完全放开由市场形成的,上网电价中包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和超低排放电价,保持现行规则不变。居民、农业用户销售电价继续执行目录电价,确保价格水平稳定,已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电价继续按现行市场规则执行;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电价可继续执行目录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