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 进入适老模式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正文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印发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0-03-06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实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9]1645号)文件。

《指导意见》指出:要坚持城乡融合、服务一体,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管并重、协同推进的原则,深化管护体制改革。主要目标为:到2025 年,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机制初步建立,管护主体和责任明晰,管护标准和规范健全,管护经费较好落实,管护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到 2035 年,城乡一体化管护体制基本健全,权责明确、主体多元、保障有力的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形成,农村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基本到位。

《指导意见》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要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省、市级政府应为县级政府履行责任创造有利条件。

《指导意见》要求:一是建立明晰的管护责任制度。要落实地方政府主导责任,压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充分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强化运营企业管护责任,落实受益者责任;二是健全高效的分类管护机制。完善非经营性设施政府或村级组织管护机制,健全准经营性设施多元化管护机制,创新经营性设施市场化管护机制,梯次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三是完善相关的管护配套制度。健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权管理制度,建立设施建设与管护机制同步落实制度,建立市场化专业化管护制度;四是优化多元的资金保障机制。加快建立政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拓宽管护经费来源渠道,完善使用者付费制度;五是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考核,抓好试点示范,注重宣传引导。

为加快补齐全省农牧村公共基础设施短板,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农经[2020]96号)文件。文件要求:一是严格靠实主体责任。《指导意见》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要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相关责任单位要切实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创新管护体制机制,确保《指导意见》各项措施有序有效落地设施。二是要健全完善体制机制。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加快完善本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制度、标准和规范,进一步明确管护目标、质量要求、管护方法、操作规程及应急保障机制等,细化实化配套措施,加强实绩考核和跟踪评估,切实提高管护水平。三是稳步开展试点示范。各地、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探索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有效形式,合理选择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改革试点,及时梳理总结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以点带面推进改革工作。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财政等部门,按国家和省上的要求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夯实责任,细化任务,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各县(市)、州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对我州农牧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力度。同时,结合实际探索深化我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有效形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县(市)开展改革试点,及时梳理总结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上报省发改委。

上一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文
下一条:关于修订印发《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