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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联合印发 《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9-12-23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明确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的道路运输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完善科学、规范、透明的道路运输价格监管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一、总体要求

《意见》明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市场导向、保障民生、包容审慎、统筹推进等基本原则,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的道路运输价格形成机制和科学、规范、透明的道路运输价格监管制度。

二、主要任务

一是深化道路客运价格市场化改革。除农村客运外,由3家及以上经营者共同经营线路、与高铁动车组线路平行线路等竞争充分的班车客运,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竞争不充分的班车客运,可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上限价格)管理。按照固定线路运行或者实行区域经营的农村客运,原则上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是完善汽车客运站收费分类管理。可由客运经营者、旅客自主选择的服务收费,应实行市场调节价。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车辆安全例行检查等车辆站务基本服务,以及退票、站务等旅客基本服务收费,原则上实行政府指导价。各地也可结合实际,部分实行或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是健全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建立完善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并定期评估完善。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影响运价的主要因素,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调整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鼓励各地逐步建立完善运价调整机制,对运价调整机制进行听证,达到启动条件时应及时实施运价调整并向社会公告。

四是规范道路运输新业态新模式价格管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主动公开定价、加价机制,公布运价结构、计价加价规则,保持加价标准合理且相对稳定,保障结算账单清晰、规范、透明。道路客运定制服务(含预约响应式的农村客运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农村地区开通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原则上纳入公共交通价格管理。

五是健全特殊旅客权益保障。落实人民警察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有关规定,明确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客运班车,享受客票半价优待。明确符合条件的儿童乘坐客运班车享受免费乘车或者客票半价优待。在儿童身高标准基础上,增加以年龄为依据的儿童票、免票划分标准。明确了证明儿童年龄的有效身份证件类型。

三、相关措施

一是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定价机关制定或者调整价格,应依法开展定价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春运和节假日期间,班车客运票价不得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

二是规范经营者自主定价行为。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项目及价格,并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还应在客票(含电子客票)标注或者通过售票渠道公示上限票价。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网约车平台公司调整定价机制或者动态加价机制,应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

三是加强价格监测和信用体系建设。各地价格、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价格监测分析预警机制,着重加强春运、节假日等重点时段价格监测,及时提出调控建议,保持价格水平处于合理区间;应推动建立道路运输价格信用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对相关失信责任体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四是推进完善行业治理体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持续深化道路运输“放管服”改革,为价格改革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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