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省发改委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决定分两批实施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水平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第一批降价措施以《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宜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8〕389号)下发。新政策的主要内容有:
降低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对省内一般工商业用电(除汶川地震重灾八县区非居民照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降低1.74分钱;汶川地震重灾八县区商业用电价格,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降低4.77分钱。
认真执行国家相关配套降价政策。要求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全面落实己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二是提高两部制电价的灵活性。完善两部制电价制度,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逐步实现符合变压器容量要求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选择执行大工业两部制电价。三是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重点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目录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目录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此次电价调整措施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我委已将此文件以州发改收费〔2018〕395号转发各县市发改局、州电力公司,要求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州电力公司严格按通知规定,做好调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