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兰州新区财政局、经济发展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有效制止各种乱收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的通知》(财综〔2014〕56号)要求,现将更新的中央设立的《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基金项目一律不得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