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供热过热费 |
| 发言人帐号 | 匿名 |
| 留言日期 | 2026-03-04 |
| 联系人姓名 | 李 |
| 联系电话 | 138********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成 |
| 发言内容 | 兰州市供暖费分两种,按热计量收费和按面积(非分户计量)收费。其中,按面积收费的办理停暖热用户,基本热费仍按总面积热费的百分之10标准执行;计量收费过热费按百分之30执行。 《甘南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没有完成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的用户按不动产权属证标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此规定可以比照兰州市按面积(非分户计量)收费方式,但没有明确此种情况下过热费的执行标准。 第十九条规定,具备分户条件的用户,基本过热费不高于缴纳热费总额的百分之30。没有明确具备分户条件的划定标准是什么,是安装热计量表还是其他划分标准。也没有明确不高于百分之30,具体应为多少。 综上,甘南合作部分小区在没有安装热计量表且按面积收费情况下,应该按百分之10、还是按百分之30收过热费。 |
| 回复人名称 | fgw |
| 回复时间 | 2026-03-10 |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网民: 您好!您在甘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的留言已收悉。 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根据您的留言内容,结合《甘肃省定价目录》《甘南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兰州市基本热费按总面积热费的10%标准执行为兰州市地方政策,不适用于我州。合作市基本热费具体标准正在制定中,尚未通过集体审议,目前仍按现行有效政策执行。具体情况我们已经联系合作市发展和改革局相关业务工作人员向您致电进行了答复。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