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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巴帕巴委员:
你在州政协第十五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建议州上供电部门对乡镇、村级学校用电采暖工程统一实行差额电价收费,切实减轻学校压力的提案》收悉。经我委认真研究,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甘肃省定价目录》规定,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现执行电价主要依据为《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甘肃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价格规〔2020〕776号)、《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676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488号)等文件。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价〔2021〕488号)文件规定,学校客户使用电采暖设备取暖时,可以享受相应优惠电价政策。学校申请执行电采暖价格支持政策后,供电公司将按照文件要求落实执行。
各县市采暖季日期均不相同,只要在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均可以申请执行清洁取暖电价,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电价名称 |
电压等级 |
电价(元/千瓦时) |
时段 |
分户电取暖非居民(学校) |
不满1千伏 |
其他时段:0.525;谷:0.2685 |
其他时段:00:00-7:0012:00-19:00谷段:7:00-12:0019:00-24:00 |
1千伏及以上 |
其他时段:0.515;谷:0.2635 |
若申请享受到更优惠的电价政策,建议由卓尼县人民政府提出享受优惠电价政策报告,我委将积极向省发改委汇报协商电价优惠事宜,省发改委同意批复后,供电公司将按照文件批复电价落实执行。
联系单位:甘南州发展改革委行政事业收费和服务价格科
联系电话:0941-8223086
甘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