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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景秀代表:
你在州人大第十七届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在玛曲县政府办公用房原址修建行政中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办发〔2018〕82号)文件,第十六条“市县其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政府委托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后1个月内报省政府备案,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24〕169号)文件,甘肃省为12个重
点省份之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为禁止新建清单,“2024年1月1日前已经审批、尚未开工、按规定禁止新建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玛曲县政府办公用房原址建设行政中心暂未进行审批;批复部门为州人民政府;中央预算投资暂无支持方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为禁止新建清单。如玛曲县亟需修建行政中心,建议玛曲县有关部门按上述文件要求,逐级上报。
最后,感谢你对玛曲县政府办公用房问题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你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如既往的关注、关心项目工作,为玛曲县发展建言献策。
甘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