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管理,强化配气环节价格监管行为,提高定价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城镇燃气行业健康发展,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对原《甘肃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较原《管理办法》新增了第四、十六、二十四、二十六条内容,完善了城镇燃气终端销售价格构成、转供和代输的配气价格制定、严禁向用户收取燃气计量仪表费用等相关内容;合并了原《管理办法》第九、十条内容,删减了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定价成本参数相关要求内容。修订后的《管理办法》由总则、价格制定和调整、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附则等共4章、27条组成。
《管理办法》所称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燃气管网配送环节的价格。城镇燃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含省内管输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
《管理办法》指出配气价格应定期校核,校核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价格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如测算的价格水平过高或调整幅度过大,可综合考虑当地经济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控制价格水平或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过高和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新建城镇配气管网核定价格时,可按照全投资税后内部收益率不超过7%,经营期不低于30年核定。随着经营气量的增加,可适时调整为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
新增第二十四条内容明确强调严禁向用户收取燃气计量仪表费用。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收取燃气计量仪表强制检定费用。燃气企业应保障用于计量收费的燃气仪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鉴定合格并处于有效期内,落实好燃气计量仪表轮换制度。
《管理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甘肃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甘发改价管〔2018〕10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