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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发展改革委印发《甘南州城镇供热基本热费核定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7-20 作者: 来源:

《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和《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实施办法》的颁布,对全州供热企业和热用户从政策方面得到了保障。《条例》和《办法》明确了申请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交付基本热费。基本热费不高于应交纳热费总额的30%,具体标准根据定价权限由州、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近年来,各县市对收取基本热费的依据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大偏差,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未对收费标准进行核定,行业主管部门也未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在实际收费过程中,供热企业按《条例》提出的最高30%的意见作为收费标准,增加了热用户负担。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职责,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取消不合理收费、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彻底解决供热企业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基本热费现象。州发展改革委在多方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印发了《甘南州城镇供热基本热费核定办法(试行)》。

城镇供热基本热费的核定办法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甘肃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和《甘肃省城镇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为依据,主要反映供热企业的供热固定成本,用于供热公司的基础热力供应、设备运行与维护、设备更新等方面的支出。供热基本热费的合理核定,保障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用户在冬季得到稳定的供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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