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气象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以下简称本专项)管理,及时发挥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 年第 7 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气象基础设 施项目,包括气象卫星、人工影响天气、海洋气象综合保障、气象雷达、信息化、观测站网、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基层台站等工程。
支持范围:(一)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中国气象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气象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专项规划中明确的气象基础设施项目。(二)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的其他相关规划中明确的气象基础设施项目。
具体支持方向和标准:(一)气象卫星工程,投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 1:1 的比例分担。(二)人工影响天气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国家级和区域中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力建设等。(三)海洋气象综合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用于飞机综合探测系统、探空系统、自动气象站等仪器及其保障设备,统一开发部署的业务系统和信息网络平台等。(四)气象雷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气象雷达主机设备、系统配套及其保障设备设施、应用软件及研发系统、资3源共享平台、技术支持等。(五)信息化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高性能计算系 统的更新迭代、构建中试仿真环境及其基础资源扩充、气象通信 网络建设等。(六)观测站网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全国布局的气象观测装备的新建和更新,以及观测保障能力建设等。(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气象灾害预报预测业务支撑平台的升级、统一开发部署的 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业务系统、气象防灾减灾服务业务系统 等。(八)气象基层台站能力提升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地(市)级和县级气象部门基层台站基础设施能力提升等。(九)对于上述类型以外的项目,参照类似工程投资政策予以支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原《气象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废止,此前相关管理 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认真研究学习气象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加强项目前期谋划和项目储备,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积极争取更多的气象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项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