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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印发水利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1-09 作者: 来源: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领域相关专项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近日,国家发改委以发改农经规〔2021〕1880号印发了《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等2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一、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一)支持范围: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包括重大农业节水供水工程、重大水资源配置工程、重大骨干防洪减灾工程、重大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等。

(二)具体标准如下:

1.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对东、中、 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 60%、70%、80%、80%予以支持。

2.重大引调水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资本金的 20%、40%、50%、50%予以支持。

3.新建大型水库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 照项目资本金的 20%、40%、60%、60%予以支持。

4.江河湖泊防洪治理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 1、2 级堤防工程分别按照项目总投资的 1/3、60%、80%、80%予以支持,对东、中、西、东北地区 3 级及以下级别堤防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 20%、50%、60%、60%予以支持,对东、中、西、东北地区河道整治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 20%、30%、40%、40% 予以支持,对东、中、东北地区蓄滞洪区建设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 50%、70%、70%予以支持。其中:进一步治理淮河重点工程,对东、中部地区 1、2 级堤防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 60%、70%予以支持,3级及以下级别堤防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 50%、60%予以支持,河道整治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 50%、60%予以支持,重点平原洼地治理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 30%、50%予以支持;太湖流域水环境 综合治理水利骨干工程,原则上按项目总投资的 15%予以支持;黄河、淮河等滩区和蓄滞洪区居民迁建工程,按照国务院明确的投资标准执行。

5.新建大型灌区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 项目骨干工程资本金的 20%、40%、60%、60%予以支持。

6.重大水生态治理修复工程,对黄河粗泥沙拦沙等工程 按项目总投资的 80%予以支持;对东、中、西、东北地区重点河 湖水生态治理修复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 20%、40%、60%、 60%予以支持。

7.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投资支持比例原 则上为 100%、8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筹措部分按照有关政策予以支持。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比照中部、西部投资政策地区的建设项目,经综合测算确定支持标准。

二、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一)支持范围: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流域面积 3000 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工程、 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淤地坝工程、坡耕地水土 流失综合治理工程、中型水库工程、重点水生态治理工程、水文 基础设施工程等。

(二)支持标准为:

1.流域面积 3000 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对 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 20%、 50%、60%、60%予以支持。

2.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 区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 20%、40%、60%、60%予以支持。

3.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区别工程正常 运行年限和东、中、西、东北地区差异进行支持。其中,主体工 程于 1990 年以前建成的项目,以及因发生高烈度地震、超标准洪 水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病险的项目,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 别按照项目总投资的 1/3、60%、80%、80%予以支持;主体工程 于 1990 年~1999 年建成的项目,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 照项目总投资的 20%、40%、60%、60%予以支持;主体工程于 2000 年以后建成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国务院作出专门部署等 特殊情况下,可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总投资的 10%、30%、40%、40%予以支持。

4.淤地坝、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对东、中、 西、东北地区原则上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 1/3、60%、 80%、80%予以支持,在专项建设方案中明确分省投资支持规模。

5.中型水库工程,在国家支持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总投资 的 50%予以支持,且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 2 亿元。

6.重点水生态治理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 按项目总投资的 20%、40%、60%、60%予以支持。

7.水文基础设施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 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 1/3、50%、2/3、2/3 予以支持。

8.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投资支持比例原 则上为 100%、80%,其中主体工程于 1990 年及以后建成的大中 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按西部地区相关政策予以支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筹 措部分按照有关政策予以支持。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比照 中部、西部投资政策地区的建设项目,经综合测算确定支持标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原《重大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同时废止,此前 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认真研究学习《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加强项目前期谋划和项目储备,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积极争取更多的水利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项目资金。

上一条:两部门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
下一条: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