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30日国务院公布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该《河道管理条例》是我国河道管理领域的基础性行政法规,历经五次修正,在保持制度连续性基础上,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强化保护责任、完善执法与救济程序,为防洪安全、生态保护、河湖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本次修订以衔接上位法、优化权责、规范执行为重点,全文共七章五十条,覆盖总则、整治与建设、河道保护、清障、经费、罚则、附则全链条,形成系统完备的河道治理制度体系。
一、立法定位与适用范围:全域覆盖、统筹协同
本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依据,以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综合效益为核心目标,适用于我国领域内所有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实现水域空间全覆盖。同时明确河道内航道并行适用航道管理条例,建立水利与交通协同治理规则。
《河道管理条例》确立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明确国务院水利主管部门为全国河道主管机关,流域机构与地方分级负责;实行防汛清障行政首长负责制,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明确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河道、参与防汛抢险的法定义务,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治理格局。
二、河道整治与建设:规划引领、严守底线
从源头管控涉河建设行为,守住行洪畅通、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底线。聚焦工程建设全流程管控,核心是服从规划、不缩窄行洪通道、确保堤防安全。所有涉河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设施)必须先审批、后建设,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城镇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岸线利用服从河道与航道整治规划,临河界限由水利、规划等部门共同划定。边界河道工程建设禁止单方面施工,须经协商或上级批准,维护流域水安全整体性。
三、河道保护:严管空间、禁止违建、生态优先
《河道管理条例》将生态保护贯穿始终,强化水域空间管控,推动从“工程管理”向“河湖生态系统管理”转型。
划定管理范围:有堤防河道为堤防之间水域、滩地、行洪区及护堤地;无堤防河道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由县级以上政府划定。
严格禁止行为:禁止损毁堤防、拦河设障、种植阻水高秆植物、非法采砂、围湖造田、围垦河流;堤防与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葬坟、晒粮、存放物料等。
许可管理:采砂、取土、爆破、钻探、鱼塘开挖、滩地建设等活动必须经批准。
生态与水质保护:加强水土保持,护堤林木严格保护;排污口设置须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严禁向河道倾倒污染物、清洗有毒容器。
四、河道清障与经费:谁设障谁清除,经费保障长效
清障坚持“谁设障、谁清除”,由防汛指挥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承担全部费用;对阻水严重的桥梁、码头等设施,依法限期改建或拆除,汛期服从紧急处置。
经费实行分级负担、多元筹措:防汛岁修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受益主体缴纳工程维护管理费;采砂等有偿使用活动缴纳管理费;损坏河道设施者承担修复赔偿费用。收费资金专项用于河道建设、维修与改造,不得截留挪用,为长效管护提供稳定支撑。
五、罚则与2026年修订亮点:权责清晰、救济畅通
《河道管理条例》对非法设障、破坏堤防、未经许可采砂、围湖造田、损毁林木等行为,设置责令纠正、补救、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组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形成强制性约束。
六、实施意义与实践导向
本次修订后,《河道管理条例》更契合流域治理现代化、河湖长制、生态环境保护、依法行政要求,既是防洪保安的“安全法”,也是河湖生态的“保护法”、涉水活动的“行为法”、执法监管的“依据法”。为黄河、长江等大江大河治理、中小河流整治、城乡水环境改善提供统一规则,助力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安全”的治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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