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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部门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
发布日期:2021-08-19 作者: 来源:

为切实清理整顿非电网直供电不合理收费,确保各项政策红利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有效降低工商业企业和居民用电成本,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

《通知》要求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严禁单独收取或与电费捆绑收取。鼓励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非电网供电主体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

《通知》明确了区分终端用户不同表计条件,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对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的用户,非电网直供电电价严格执行目录峰谷电价。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用户,非电网直供电电价按“基准电价+最大上浮幅度”。

《通知》提出了强化配套保障措施,并要求加快户表改造。电网企业要全面掌握非电网直供电用户规模,研究提出“一户一表”改造方案,分步有序实现城镇居民小区“一户一表”。因“一户一表”改造增加的固定资产折旧和运行维护费用等,纳入输配电价回收。

《通知》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清理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合理收费,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对不及时传导降价政策、违规乱加价、多收电费等问题要依法从严处罚,限期整改到位。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曝光,形成震慑效应。电网企业要充分发挥行业优势,继续采取上门派发《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告知单》等方式,实地实时宣传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要全面落实好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政策规定,加强数据信息公示公告,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实行“阳光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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