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 进入适老模式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正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 (试行)》及《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
发布日期:2019-10-22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10月1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及《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对托育机构的场地设施及人员配置做出具体要求,自发布日起开始实行。

根据《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及《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要求,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场地,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全覆盖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且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

在人员配置及管理上,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上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个部门联合发出倡议 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消费扶贫
下一条:《政府投资条例》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