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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01-26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完善,市场机制作用日趋增强,全国统一市场基本形成,公平竞争的环境逐步建立。但同时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政策、违法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不符合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现象仍然存在。

为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2016年6月1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反垄断法》颁布以来我国对公平竞争问题做出的又一次重大制度安排,是针对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的一项创新性的顶层设计,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鼓励创新创业、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特别是对当前推动供给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2017年1月10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7〕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特点,建立了我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明确了公平竞争的审查对象、审查时限、审查方式和审查标准。总体要求明确、工作任务清晰、保障措施有力。

《实施意见》明确了审查对象,要求对全省各级政府及所属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合同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相关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实施意见》明确了审查时限,要求自2016年7月1日起,省政府和省直各部门应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对存量即2016年7月1日之前制定的现行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原则上2017年6月底前完成存量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从2017年起,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对存量即2017年1月1日前制定的现行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原则上2017年底前完成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工作。

《实施意见》明确了审查方式,规定地方性法规及草案,由政府法制办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提交本级人民政府或人大审议;以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或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文件起草牵头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审议;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将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以单独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政策制定机关开展自我审查。政策制定机关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同级发改(价格)、商务、工商及相关部门意见。

《实施意见》按照国务院《意见》要求,明确了审查标准,提出了四个方面18条审查标准及两条兜底规定,为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设定了详细、明确的评判依据和标准。同时,为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国家利益和特定社会公共利益,也提出了4条例外规定。

《实施意见》根据我省省情,提出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的任务要求,一要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二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主动对新增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有关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三要对现行政策措施进行认真梳理,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四要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完善。五要加强培训和宣传,为公平竞争审查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六要对基层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进行帮助和督导。

《实施意见》提出在增量政策审查时,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规范并落实审查程序。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审查意见及结果要存档备查。

《实施意见》提出在存量政策清理中,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进行认真梳理,区分不同情况。对市场主体反应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可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实施意见》还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竞争政策、完善政府守信机制、强化执法监督和社会监督、责任追究等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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