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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进一步做好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工作
发布日期:2019-03-11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为了进一步有效巩固打击取缔州域内“地条钢”非法生产和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工作成效,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把巩固防范化解过剩产能成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决不允许违法违规新增产能,决不允许存在落后产能,决不允许“地条钢”死灰复燃和已化解产能复产,决不允许钢铁产能边减边增,坚决彻底的做好我州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的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化解钢铁过剩产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等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针对当前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严格执行钢铁行业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完善工作机制,逐级压实工作任务,切实巩固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成果。

(二)落实长效监管机制。落实《关于建立打击取缔“地条钢”非法生产长效监管机制的通知》精神,按照“一机制”、“四制度”长效工作机制要求,即建立省、州、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口联动和县、乡镇(街道)为主体的网格化协同监管机制,建立完善台账制度、核查报告制度、举报监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严禁死灰复燃,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州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负责指导州域内“地条钢”死灰复燃工作,进一步完善州、县、乡镇(街道)监管体系,强化监管措施,逐级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抓好机制建立落实。

(三)严把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关。各县(市)、合作生态产业园区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核查工作有关规定》(发改办产业〔2018〕1451号)、《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17〕337号)、《甘肃省政府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7〕123号)、《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甘政发〔2017〕57号)、《关于建立打击取缔“地条钢”非法生产长效监管机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要求,严把钢铁项目备案关和产能置换关,严肃查处擅自新增产能的建设项目,防止钢铁产能边减边增。

(四)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合作生态产业园区要进一步明晰责任分工,强化联合执法,切实把有关工作要求落实到位。按照《关于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核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发改办产业〔2018〕1451号)要求,建立健全本地区违法违规产能举报响应核查机制,对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始终保持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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