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委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甘肃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委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审核办)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 我委在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确需法制审核的,委审核办可以对其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 我委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我委负责牵头的由委审核办进行审核,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牵头的,委审核办参与审核。
第五条 下列事项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在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签发前,由承办科室送审核办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承办科室按相关程序提交委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
(三)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五)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法制审核中,审核人员有权调阅被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材料,对当事人和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有关科室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一条 委审核办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具备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下发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退回补充意见;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二条 承办科室不同意委审核办审核意见的,可以书面申请委审核办复审一次。经复审,承办科室仍不同意委审核办审核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委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 委审核办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作出执法决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四条 委审核办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委负责人,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承办科室,一份留存归档。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通过后,由委审核办报州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接受州政府法制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委承办科室工作人员、委审核办审核人员以及作出执法决定负责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甘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试行)
一、提请审核
委机关各科室、下属单位提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经本科室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送委审核办进行审核。报送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1.决定基本事实;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3.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4.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
(三)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有关程序等证据材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五)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六)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七)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送审材料齐全的,委审核办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委审核办可以要求机关业务部门及时补充,逾期不补充的,予以退回。
二、法制审核
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机关业务科室,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法制初审:
(一)是否属于行政执法机关职权范围;
(二)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三)证据是否充分;
(四)是否依照法定程序作出;
(五)需要审核的其他事项。
三、出具审核意见
委审核办对委机关科室、下属单位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具备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下发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退回补充意见;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对拟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决定,委审核办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及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法制审核意见;情况复杂的,经委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四、处理审核异议
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科室、下属单位,对委审核办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委审核办复审。委审核办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承办科室。承办科室对委审核办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委负责人研究决定。
五、审核材料归档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相关材料,由委审核办整理入卷归档,以备州政府法制部门等部门检查。
六、严格责任追究
委各科室、下属各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