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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自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有关事宜
发言人帐号 匿名
留言日期 2020-12-24
联系人姓名 华**
联系电话 138********
处理状态 处理完成
发言内容 《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六条 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活动方案,活动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第十九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采取补救措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请问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可以备案游乐园项目吗?
回复人名称 发改委
回复时间 2020-12-24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目前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权限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受理。其能否备案,由项目备案机关按照《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视项目是否存在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以及项目污染物排放是否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等因素决定。